关于梧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
尊敬的用户:
梧州市供水价格已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批复(桂价格[2010]149号文),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《关于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公告》,梧州市适当调整城市供水价格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从2010年6月1日用水量起,执行梧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第一步水价。
二、从2012年1月1日用水量起,执行梧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第二步水价。
三、新水价从今年6月起执行,实际从8月份水表抄见度起开始操作,具体调整标准见价格表(摘自<关于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公告>)。
四、对延后执行水价文件带来的水费差额,由我司按“多收退还、少收不补”的原则处理。
由于自来水价格调整给您带来的不便,敬请谅解。
咨询电话:96332 3823402
梧州粤海江河水务有限公司
二○一○年八月二日
梧 州 市 城 市 供 水 价 格 价 目 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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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水类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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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算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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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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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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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居民生活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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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整后水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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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整后水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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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阶梯:月用水量≤32m3/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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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/立方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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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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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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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阶梯:32m3/户<月用水量≤48m3/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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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/立方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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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7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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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8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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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阶梯:月用水量>48m3/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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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/立方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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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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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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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非居民生活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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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/立方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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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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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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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特种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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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/立方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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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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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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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1.上表价格尚未包含水资源费、污水处理费。
2.表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、工业用水、经营服务用水。
3.一户一表第一阶梯每户定员人口为4人,超过定员人口的,凭常住户口簿向供水企业申请,经供水企业核实后,第一阶梯每户用水量按8立方米/人计。每户人口不超过4人的,月用水量大于32立方米但不超过48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,超过48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;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,月用水量大于(8立方米×核实人数)但不超过(12立方米×核实人数)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,超过(12立方米×核实人数)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。
4.城市居民低保户按2009年度户均生活用水量、按优惠水价计收水费,超出部分水量按上表水价计收水费;低保户优惠水价为0.89元/立方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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