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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户服务指南

日期:2010-6-18
 
(一)居民用户申请用水:
1.受理地点:营业厅
2.提供资料:
(1) 属私宅申请报装需提供:
①用户用水报装申请表原件;
②业主身份证复印件(验证原件);
③以业主名义开立的银行存折复印件、委托银行代收协议书;
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;
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;
⑥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;
⑦若需破挖市政公用道路的,需提供市政部门核发的开挖占用道路许可证、交警部门签发的占用道路施工许可证。
(2)属分户改造(一户一表)需提供:
①业主申请改造报告原件(原则上需60%以上业主签名);
②用户用水报装申请表原件
③业主身份证复印件(验证原件)
④以业主名义开立的银行存折复印件,委托银行代收协议书
⑤若需破挖市政公用道路的,需提供市政部门核发的开挖占用道路许可证、交警部门签发的占用道路施工许可证。
(3)新建小区申请正式用水需提供:
①用户用水报装申请表原件;
②业主身份证复印件(验证原件);
③以业主名义开立的银行存折复印件、委托银行代收协议书;
④室内外给水施工图纸及电子图各一套(包括给水平面布置图、系统图、泵房图纸等);
⑤住宅小区各栋各单元用户名单,绿化、室外内消防的物业名单;
⑥若需破挖市政公用道路的,需提供市政部门核发的开挖占用道路许可证、交警部门签发的占用道路施工许可证。
1.受理地点:营业厅
2.提供资料:
(1)单位用水申请表(加盖公章)原件;
(2)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原件验证);
(3)单位委托办理授权书原件、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原件验证)。
(4)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(原件验证。工商业、特种用水需提供);
(5)出具单位开户行和帐号的证明原件;
(6)若需要破挖市政公用道路的,需提供市政部门核发的开挖占用道路许可证,交警部门签发的占用道路施工许可证。
1.受理地点:营业厅
2.提供资料:
(1)单位用水申请报告(加盖公章)原件;(须以甲方[建设方]名义提供申请报告,报告需明确建筑面积、施工工期、施工人员数量及用水量。若以施工单位申报,须提供中标通知书[如有]);
(2)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;
(3)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;
(4)规划部门宗地图;
(5)单位委托办理授权书原件、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(原件验证)及复印件;
(6)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(原件验证)及复印件;
(7)出具单位开户行和帐号的证明原件;
(8)室内外给水施工图纸及电子图各一套(包括给水平面布置图、给水系统图、泵房图纸等);
1.受理地点:营业厅
2.提供资料:
居民用户:
(1)用户报停或销户、恢复申请表原件(申请用户名必须与缴费卡用户名一致);
(2)个人用户身份证原件(原件验证)及复印件(如业主委托他人办理的,还需提供委托书和办理人身份证[原件验证]及复印件);
(3)银行存折(与用户名一致)及银行托收协议书(此项仅需恢复用水提供
单位用户:
(1)用户报停或销户、恢复申请表原件,并加盖公章(申请用户名必须与缴费卡用户名一致);
(2)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(原件验证)及复印件;
(3)单位委托办理授权书原件、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(原件验证)及复印件;
(4)出具单位开户行和帐号的证明原件,委托银行代收协议书(此项仅需恢复用水提供)。
1.受理地点:营业厅
2.提供资料:
居民用户:
(1)个人用户身份证复印件(如业主委托他人办理的,还需提供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,原件验证);
(2)银行存折(存折户必须与业主名一致。如不一致,则必须办理更名或过户手续);
(3)委托银行代收协议书。
单位用户:
(1)单位用户更改扣款帐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(申请用户名与缴费卡用户名一致);
(2)出具单位开户行和帐号的证明原件;
(3)委托银行代收协议书
1.受理地点:营业厅
2.提供资料:
居民用户:
(1)新业主身份证和原业主身份证复印件(原件验证);
(2)新业主房产证明资料(原件验证,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银行按揭合同)。
注:更名和过户前必须结清水费。
单位用户:
(1)用户更名过户申请表原件(申请用户名与缴费卡用户名一致);
(2)过户需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;变更名称需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变更证明;
(3)新用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(原件验证);
(4)如需同时改账号还需《委托银行代收款协议书》、开户行出具单位开户行和帐号的证明原件。
注:更名和过户前必须结清水费。
1.受理地点:营业厅。
2.提供资料:
居民用户:
1)水表检定申请单(申请用户名与缴费卡用户名一致);
(2)用户身份证原件(用户在提出检测申请时需出示,不需留复印件)。
单位用户:
(1) 用户申请水表检定的报告;
(2)用户水表检测申请表原件(申请用户名与缴费卡用户名一致,单位用户加盖单位公章);
(3)单位委托办理授权书原件。

(一)抄表日期:
1.用户抄表周期为每月1次。
2.用户抄表时间为每月11日至30日(20个工作日)。
1.委托银行收费(仅限单位);
2.营业厅收费。
1.我司托收水费的用户是按签订协议的划款时间确定。
2.为避免因欠费给您带来不便,请您在托收水费的帐户上存有足够资金。
用户应按期缴纳水费。未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,依据《供用水合同》约定进行处理;未签订《供用水合同》的,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<城市供水条例>办法》的第21条规定,从逾期第1日起,每逾期1日加收水费总额5‰的滞纳金(计算公式:拖欠水费×拖欠天数×5‰)。对于超过60天未缴纳水费的用户,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<城市供水条例>办法》的第34条规定,我司有权停止供水,待用户补交拖欠水费和滞纳金以及复装工时款后,方可重新供水。用户补交拖欠水费、滞纳金(违约金)和复装工时款须到我司营业厅。
1.电话咨询(服务热线:96332);
2.到营业厅柜台现场咨询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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